上实发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19-04-30
上实发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中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证
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
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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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三)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
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四)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五)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
有出资方均为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
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六)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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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
押或担保的,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七)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
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的交易,可以豁
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
支机构及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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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上述人员
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本条第二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和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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