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上实发展独立董事意见2022-06-29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0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
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225 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
问询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
【2022】0109 号)
1. 问题三:根据公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实龙创”)部分业务经营模式可能有导致应收类款
项存在不可全部收回的风险。请公司披露:(1)结合上实龙
创融资性贸易业务开展的情况、回款、诉讼等,具体说明相
关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的时点,是否存在前期应计提未计提的
情况;(2)公司获知相关风险的最早时点及公司前期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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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情况,说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在发现上实龙创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虚构贸易的
情况后,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议案》,对上实龙创 2016-2020 年的各期财务报告进
行追溯调整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对上实龙创 2021 年度相关
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我们认为,公司对上实龙创进行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根据所查明情况已
做到“应提尽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
(2)2021 年 12 月底至 2022 年 1 月初期间,公司两次收到上
交所监管工作函。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披露了上实龙创存
在部分应收类款项不可回收风险的事项,并于 1 月 29 日将阶
段性自查情况予以披露,同日收到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公司加强
核查有关情况。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1 月 7 日
才接到公司通报上实龙创存在经营风险事项。我们对公司提出
了尽快全面核查的要求,并持续向公司查询自查工作进展、向
公司提供各自专业意见,督促公司根据相关问询函的核查要求
尽可能充分核查,对相关问题有效回答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相关核查工作极其复杂且受疫情影响,公司核查工作进展较
慢,在基本完成核查工作后予以披露相关情况。
2. 问题四:根据公告,公司向上实龙创派驻了董事、监事、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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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财务总监,参与上实龙创日常经营活动。请公司核
实并披露:(1)前述派驻的董事、监事、高管在上实龙创的
具体履职情况,如何参与上实龙创日常经营活动,对上实龙
创的资金及融资性贸易等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充分知晓,是
否参与了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决策程序并以适当方式报告上市
公司;(2)上实龙创关于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决策程序,上市
公司及其他主要股东如何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督;(3)
针对目前的损失,说明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问责、追偿等
措施,及如何加强对上实龙创等控股公司的管理,以确保上
市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管控到位。
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实龙创公司章程》向上实龙创
派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及以后才获知公司向上实龙创派驻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受限的部分信息。此后独立董事也
查阅了上实龙创 2016-2021 年所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文
件,上实龙创从未将日常经营业务(包括虚构交易类业务、
空转贸易类业务等)提交上述决策机构审议。(2)公司已就
上实龙创部分高管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
队报案,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并对上实龙创公司原董事长曹
文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对于公司派驻上实龙创的董监
高,公司上级纪检部门已启动责任调查和问责机制。(4)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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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因上实龙创追溯调整所引起的 2015-2017 三年业绩对赌未
完成的补偿追偿等损失,公司也已启动了仲裁程序予以追讨。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要求,
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从多渠道开展排查和追偿工作,积极
查明相关情况,启动法律程序合理有效。同时,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也一直尽力督促公司经营管理层切实加强内部
控制管理实施,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对子公司的管控措
施,落实专管责任部门与人员,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合法
利益,确保公司可持续、稳定发展。
二、 《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
证公函【2022】0225 号)
1. 问题四:关于非标内控审计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年审会计师表示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核查发现上实龙创客户、
供应商管理存在缺陷,公司对上实龙创管控不到位,上实龙
创存在虚构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等。(4)请公司披露公司对
上实龙创管控不到位的具体原因和相关责任人,公司截至目
前的相关问责情况。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上实龙创经营方面的管控主要采取经营绩效考核、派
驻董监高参与决策及监督等措施。非公开发行收购上实龙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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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考虑到三年业绩对赌承诺,保留了上实龙创原有经营团队
负责日常经营活动。上实龙创法人治理结构失衡,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对上实龙创存在问题及风险的严重性认
识不足,对所发现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现有的管控措施不够
完善,且在实施过程中未能有效落实。
我们认为,公司主营业务虽与上实龙创业务存在较大差异,
但公司对上实龙创的管控失效是事实。公司应吸取教训,深
刻反省,通过本次核查全面梳理内部管控体系和执行情况,
及时查漏补缺,完善管控措施,落实检查追责制度。对于上
实龙创涉嫌违法犯罪的高级管理人员启动法律程序,追究其
法律责任;对于其他管控责任,敦促公司上级纪检部门尽快
完成责任调查和问责机制,对于发现的失职渎职问题必须追
查到底、严肃处理,如涉及违法犯罪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
必须采取必要的刑事和民事手段予以追责。
2. 问题五:关于业绩承诺及相关商誉
根据年报及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追溯调整后上实龙创
2015-2017 年净利润 1,157 万元,扣非净利润约 651 万元,
远低于业绩承诺目标 20,270 万元。同时,公司前期收购上实
龙创形成商誉 2.2 亿元,会计差错更正前直至 2021 年三季度
末均未对前述商誉计提减值,本次更正为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并追溯调整。(3)请公司补充披露就交易对手实际未能完成
业绩承诺事项,拟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利益。请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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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在关注追溯调整历年净利润的同时,也高度关注公
司收购上实龙创的交易对手实际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
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向有关人员追偿。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公司重要仲裁公告》,
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提起的仲裁申请,申请相关业绩
承诺人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和利息约 4.57 亿元。我们认为,
公司在复工复产后针对业绩对赌及时通过仲裁启动了追偿程
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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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上实发展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
管工作函回复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张维宾、张永岳、夏 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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