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所 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主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 有关规定也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本次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 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资产核销事宜。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张维宾 张永岳 夏 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