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西藏旅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31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概念、原则及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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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
严格审查公司向投资者传递的信息,避免出现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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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露或泄漏尚未公开披的重大信息;
2、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提示;
3、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4、从事歧视轻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
易等违法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已披露的产业发展方向、发展
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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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记者问答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信息披露。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或澄清。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商业秘密等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并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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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
司可以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相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在公司官
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
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
咨询、诉建议的互动和交流。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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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
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不得通过上证 e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
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具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实施。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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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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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门机构,设专门岗位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
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
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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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
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分)
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安排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
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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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
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工作的组织安排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的责任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
等接待工作,指定、陪同及记录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投资者采访和
询问,审核投资者问题的回复及信息披露内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
责人应邀参加采访等媒体活动的,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采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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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就问题回复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由董事
会秘书全程参与。采访所形成的采访稿、新闻稿等相关稿件经董事会
秘书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
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得未经授权代表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
露等活动。
(三)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安排或
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
言。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或在进行业务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应谢绝相关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
等非公开重大信息提问的回答,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
公开重大信息。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配合参与投资者接待的人员给予必
要的培训和指导,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特定对象的采访和询问时,应
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五)公司对投资者等来访对象实行预约登记制,来访对象填写
预约登记表(见附件一)、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二)后报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安排来访。对现场来访的投资者,
应事先做好资料准备、接待室安排等工作。
(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
件三)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档案资料,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并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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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举办之前,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确定回答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提问的范围,
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回复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向调研机构、人员明确事后核实要求,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责任,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公司在年报、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季度报告披露前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以及其他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敏感期,应暂停进行调研等投资者接待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人员违反本制度,对公司造成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由将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进行追责或处罚。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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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
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者、接待对象违反本制度要求,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的,在充分协调、沟通以消除影响的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
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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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预约登记表
编号:
时间 地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来访人员
基本信息
提供资料
沟通形式
沟通内容
交流提纲
来访人员类型
审核意见
来访人员签名
接待人员签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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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承诺函
致: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机构)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机构)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交流;
二、本人(机构)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
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机构)承诺在投资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
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依据
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界
发布或提供使用时,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你公司;
六、本人(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机构)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经本机构(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
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
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机构)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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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主要活动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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