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聘任张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 任期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 加了董事会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同意聘任张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 秘书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 晶 杨 旌 张晓峰 日期: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