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8月22日公司向汇能海投就股东举报事项进行询证,汇能海投及其他四方主体均否认存在隐瞒一致行动关系。2024年8月30日,公司收到汇能海投发来的《通知函》:汇能海投与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上述以外,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为一致行动人。2、如前所述,鉴于汇能海投与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0.04%股份:(1)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其应当及时编制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以披露;(3)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在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权益变动报告并予以公告前及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第1-15之三,收购人所持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不得转让;(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6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股东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受其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提案,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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