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问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9-03-1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问询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9]第 57-5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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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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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问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9]第 57-5 号
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委托,就新潮能源募集资金使用及偿还相关事项问
询函回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新潮能源于 2019 年 3 月 1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
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30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
询函》要求新潮能源就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偿还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并由财务顾
问及律师发表意见。现本所就《问询函》所涉之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结合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新潮能源的委托,本所就与新潮能源募集资金使
用及偿还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得到新潮能源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
原始材料一致。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中国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
规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
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1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潮能源本次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
管一部《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新潮能源本次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问询函》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答复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新潮能源募集资金使用及
偿还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独立对新潮能源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
律意见书不对财务、业务、商业合理性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以上事项以公司
说明为准。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回复披露,自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6月3日,公司将前期用于临时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的6.5亿元募集资金依序用于偿还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并以表
格形式予以了列示。请公司:(1)补充列示上述各笔银行贷款的借款日期、借
款用途及实际资金流向;(2)补充说明上述借款用途是否涉及任何交易背景、
与前期公司增资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起对外投资损失事项是
否存在关联。
(一)补充列示上述各笔银行贷款的借款日期、借款用途及实际资金流向
经核查公司与各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部分大额转账凭证并经公司说明,公
司各笔银行贷款的借款日期、借款用途及实际资金流向具体如下:
约定借款
序号 借款银行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实际资金流向
用途
烟台银行牟平 2017.08.30- 购买电解
1 30,000 万元 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支行 2018.08.29 铜
支付借款利息及日常费
用280万元,向中润资源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借款500万元,分多笔转
烟台农村商业 入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
2017.06.13- 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2 银行牟平区支 12,000 万元 购电解铜
2018.06.12 犇宝”)11,220万元,后
行 浙江犇宝将上述资金用
于购买长沙泽洺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长沙泽洺”)
合伙份额
招商银行烟台 2017.04.11- 流动资金
3 5,000 万元 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南大街支行 2018.04.10 借款等
2
潍坊银行烟台 2018.02.27- 购镀锡铜
4 2,000 万元 用于内部往来转款
分行 2018.08.26 包铝镁线
用于偿还银行借款500
烟台银行牟平 2017.11.27- 购买电解
5 1,000 万元 万,其他用于内部往来
支行 2018.11.26 铜
及日常费用支付
其中670万偿还银行借
款,200万用于支付日常
费用,205万用于鄂尔多
斯加油站土地支出,134
潍坊银行烟台 2017.09.11- 万转上海新潮石油能源
6 2,000 万元 购电解铜
分行 2018.09.10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新潮”)用于
支付办公楼租金、其他
用于内部划款及费用支
付等
用于偿还银行借款3,200
万元,归还烟台新潮园
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
2,100万元(为偿还2017
年10月26日到期的银行
恒丰银行牟平 2017.11.13- 购买长焰 借款临时借入),向上海
7 13,000 万元
支行 2018.11.13 煤 新潮支付“长期股权投
资”款5,000万元,购买
鄂尔多斯加油站土地
1,400万元,其他用于内
部划款或日常费用支付
等
合计 - 65,000 万元 - - -
注:1.以上第3笔贷款5000万元贷款到账日为2017年10月。
2.以上第5及第6项借款之借款人为烟台犇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二)补充说明上述借款用途是否涉及任何交易背景、与前期公司增资参
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起对外投资损失事项是否存在关联
1、2017年6月,公司将自烟台农村商业银行牟平区支行获得的1.2亿元借款
中的部分资金支付给浙江犇宝,并由浙江犇宝购买长沙泽洺合伙份额
经核查,2017年6月13日,公司与烟台农村商业银行牟平区支行(以下简称
“烟台农商行牟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烟农商牟武〕流借字
〔2017年〕第06131号),约定由烟台农商行牟平支行出借给公司1.2亿元。2017
年6月13日,公司收到前述借款。根据公司提供的资金划转凭证并经公司说明,
2017年6月15日,公司向浙江犇宝划款1.7亿元,该等1.7亿元部分来源为前述1.2
亿元借款。后浙江犇宝将上述1.7亿元支付给长沙泽洺,用于购买长沙泽洺的合
3
伙份额。
2、截至2018年2月,公司对外投资及对外借款资金总额超出公司同期自有资
金总额
经核查,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公司于中国境内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
可能造成公司损失的对外投资及对外借款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资金支出数额
序号 对外投资及对外借款事项 资金支出时间
(人民币万元)
购买“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
1 20,000.00 2016 年 6 月 29 日
划”第 1 期
2015 年 12 月 18
收购蓝鲸能源北美有限公司(Blue Whale
2 20,000.00 日至
Energy North America Corp.)100%股权
2016 年 6 月 3 日
2016 年 12 月 22
3 投资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60,000.00
日
公司子公司浙江犇宝购买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
4 17,000.00 2017 年 6 月 15 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
公司子公司浙江犇宝向北京新杰投资中心(有
5 10,000.00 2017 年 7 月 3 日
限合伙)借款
合计 - 127,000.00 -
注1:第4项投资中,根据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等材料,公司系于2017年6月15日向浙江
犇宝支付1.7亿元,浙江犇宝于2017年6月19日向长沙泽洺支付1.7亿元。
根据公司说明,截至2018年2月,上表中所列可能造成公司损失的对外投资
及对外借款总金额合计12.7亿元,公司对外投资及对外借款资金总额超出公司同
期自有资金总额。
3、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上述借款与对外投资损失是
否存在关联等事项的说明
经核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
函,要求其说明是否了解公司上述借款用途,上述借款与公司增资参股哈密合盛
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起对外投资损失事项是否存在关联等事项,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上述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回复如下:
姓名 时任职务 回复内容
卢绍杰 董事长 公司上述借款发生本人任职董事长之前,本人对公司上
4
述借款用途不知情,也不清楚上述借款涉及任何交易背
景。对于公司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公司等多起对外
投资业务,均在本人任职董事长之前发生,不清楚相关
业务是否与上述借款存在关联
公司上述借款均为以前年度滚存的贷款,故上述借款的
用途和交易背景均为借新还旧,与前期公司增资哈密合
黄万珍 副董事长
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起对外投资损失事项不存
在关联
本人在新潮期间,分工主要是管理油田,对这些事不甚
胡广军 副董事长/总经理
了解
本人在新潮能源任职期间,为公司董事,对上述银行借
款用途不了解;上述银行借款用途是否涉及任何交易背
杨晓云 董事 景也不了解;本人不知上述银行借款与前期公司增资参
股哈密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起对外投资损失事
项是否存在关联
公司前期多起对外投资损失均发生在本人任期前,本人
不清楚上述借款的交易背景,也不清楚上述借款与哈密
李 敏 董事
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起对外投资损失是否存
在关联
韩 汉 董事 未回复
本人对公司上述银行借款用途不知情;不清楚上述银行
借款用途是否涉及任何交易背景;不清楚其与前期公司
张宝生 独立董事
增资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起对外投
资损失事项是否存在关联
本人知晓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但对原银行贷款
王东宁 独立董事
用途不知情
余 璇 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上述情况不知情
不了解上述借款用途,不知上述借款与前期公司增资参
刘志玉 监事会主席 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起对外投资损失
是否存在关联
郭卫星 监事 未回复
本人对上述银行借款的用途不知情,不清楚上述银行借
款用途是否涉及任何交易背景,与前期公司增资参股哈
杨 毅 监事
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起对外投资损失是否
存在关联也不知情
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为总会计师,对上述银行借款用途
了解;上述银行借款用途主要是满足公司日常资金周转
姜 华 总会计师 及归还前期滚存借款的需要,本人认为上述借款与前期
公司增资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起对
外投资损失事项不存在关联
对上述银行借款用途不了解;上述银行借款用途是否涉
及任何交易背景亦不了解;本人不知上述银行借款与前
何再权 董事会秘书
期公司增资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起
对外投资损失事项是否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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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对外投资及对外借款资金总额超出公司同期自有资金总额,除前
述部分银行贷款资金用于浙江犇宝购买长沙泽洺合伙份额外,因账面现金为种类
物,本所律师无法判断6.5亿元银行贷款中投向可能造成公司损失的对外投资及
对外借款事项的具体金额。但,基于上述理由,本所律师认为6.5亿贷款部分资
金的直接或间接使用与前期公司增资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起
对外投资事项存在关联。
二、回复披露,截至2018年底,公司将前期用于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
2.525亿元募集资金,分别用于支付公司下属子公司预付货款1.55亿元,支付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运营费用7,229万元,支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费1,999万
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预付货款的具体用途,对应采购货物的具体所
指及当前归属情况;(2)运营费用、顾问费的具体所指及发生背景。
(一)上述预付货款的具体用途,对应采购货物的具体所指及当前归属情
况
经核查,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将募集资金中的25,25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潮的流动资金。
2018年7月,公司批准同意上海新潮开展高端酒的贸易业务。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新潮开展酒类贸易业务共计支出
15,487万元,并已取得其中部分货物的销售调拨单。
(二)运营费用、顾问费的具体所指及发生背景
根据公司说明,运营费用具体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运营费用,包括办公
楼租金、物业费、日常办公费、职工薪酬、差旅费、咨询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经核查,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
证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点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
协议》,并于2018年7月与国金证券签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根据上述协议,截至2018年7月13日,新潮能源应向国金证券支付的剩余财务顾
问费用为1,999万元。经核查,截至2018年7月,新潮能源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向国金证券支付了上述1,999万元财务顾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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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复披露,公司存在可能无法及时偿还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9.025
亿元资金的情形。请公司:(1)针对募集资金可能无法按时归还事宜,核查是
否存在募集资金被直接或间接挪用、占用等违法违规情形,并说明事件相关责
任人;(2)补充披露公司后续拟采取的补救及整改措施。
(一)针对募集资金可能无法按时归还事宜,核查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直
接或间接挪用、占用等违法违规情形,并说明事件相关责任人
1、因公司对外投资及对外借款资金总额超出公司同期自有资金总额,且6.5
亿元银行贷款资金中11,220万元用于浙江犇宝购买长沙泽洺合伙份额,本所律师
认为6.5亿贷款部分资金的直接或间接使用与前期公司增资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等多起对外投资损失事项存在关联。
公司将6.5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归还前述银行借款,但因资金为种类物,本所
律师无法判断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直接或间接挪用、占用等违法违规情形。
2、经核查,公司已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送了询问函,要求其就公司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直接或间接挪用、占用情形进
行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复
情况如下:
姓名 时任职务 回复内容
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挪用、占用募集资金等
卢绍杰 董事长
违法违规行为
黄万珍 副董事长 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挪用、占用等违法违规情形
副董事长/
胡广军 不存在
总经理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
杨晓云 董事
作不存在挪用和占用等违规违法情形
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挪用、占用募集资金等违法违规
李 敏 董事
行为
韩 汉 董事 未回复
张宝生 独立董事 不清楚,没有得到过关于这方面的信息
任职期间未发现募集资金被直接占用或挪用的情况,是否被间接
王东宁 独立董事
占用或挪用本人不知情
余 璇 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上述情况不知情
监事会主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
刘志玉
席 作,不存在挪用和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郭卫星 监事 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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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清楚公司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直接或间接挪用、占用等违
杨 毅 监事
法违规情形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
姜 华 总会计师
作,不存在挪用和占用等违规违法情形
董事会秘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
何再权
书 作,不存在挪用和占用等违规违法情形
(二)补充披露公司后续拟采取的补救及整改措施
根据公司说明,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已于2018年12月就前期对外
投资损失等情况向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处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公安机关立
案受理的书面通知。此外,公司上述投资损失相关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正在推进中,
相关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根据公司说明,公司现任董事会和管理层一直在积极地探讨解决上述募集
资金问题的方法,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新增银行授信、盘活境内存量资产;
积极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和诉讼案件妥善解决等方式,尽快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募集资金。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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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
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问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签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彭雪峰 经办律师:
张 刚
授权人签字: 经办律师:
王 隽 刘成军
2019年 3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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