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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1-02-18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8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收到应诉通知书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 原仲裁涉案金额为 197,889,315.00 元人民币,其中本金
170,000,000.00元,投资收益27,889,315.00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暂计至2018年
10月31日;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收益按12%的年利率另行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资本金
1.7亿元在2018年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应
诉通知书》(2021)京04民特16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一):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
州兆恒”)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仲裁被申请人二: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域圣”)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及理由
    2017年6月,浙江犇宝(作为有限合伙人)、杭州兆恒(作为普通合伙人)、
上海域圣(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签订关于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长沙泽洺”)的《合伙协议书》以及《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长沙泽洺仅可认购及持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0760)
非公开发行的7,337.53万股的股票。2017年6月19日,浙江犇宝依约向长沙泽洺账
户支付了1.7亿元投资款。

    根据《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浙江犇宝入伙长沙泽洺的时限为一
年,即自浙江犇宝出资到位满一年后,若长沙泽洺所持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未减持(或转让)变现,则杭州兆恒及上海域圣须在浙江犇宝合伙资金到位
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浙江犇宝退伙手续,全额返还本金,并按12%的年利
率向浙江犇宝支付投资收益。在此期间,如长沙泽洺减持(或转让)所持斯太尔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导致浙江犇宝本次投资产生损失或投资收益不足12%的,
则该损失或差额部分由杭州兆恒、上海域圣承担及补足,杭州兆恒、上海域圣及
长沙泽洺承诺在亏损或浙江犇宝预期12%收益无法取得事实发生后的10个工作
日内,全额返还浙江犇宝入伙资金本金(1.7亿元人民币),并由杭州兆恒及上海
域圣按12%年利率向浙江犇宝支付应收投资收益。

    因杭州兆恒及上海域圣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浙江犇宝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
起仲裁。

    2020年11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针对上述案件作出《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书》(2020)京仲裁字第2345号,裁决杭州兆恒、上海域圣共同向浙江犇宝支付
投资本金1.7亿元;杭州兆恒、上海域圣共同向浙江犇宝支付计算至2019年8月19
日的投资收益29,514,794.52元;杭州兆恒、上海域圣还应共同向浙江犇宝支付以
1.7亿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的投资收益。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近日,浙江犇宝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特165号”《应
诉通知书》,杭州兆恒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
2345号《裁决书》。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 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2. 公司已对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资本金1.7亿元在2018年计提了减值准备,本
次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3.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
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
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 04 民特 165 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