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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潮能源: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2-08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3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新潮能源、ST中捷、*ST德奥分别在

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一审判决认定
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分别在7,978,551元范围内承担本案案件受
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最终生效判决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
额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维护
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公司”或“新潮公司”)
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时间:2020年11月23日

    案号:(2020)粤01民初2011号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或“广州
农商银行”)

    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或“华翔公司”)、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中捷”)、德
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德奥”)、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
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
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等10家公司和7名自然人。

    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

    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公司并于2021年4月6日发布了《山
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8),披露了公司就本案涉及事项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
队报案并收到《受案回执》的情况。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原告诉称:(1)根据《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
称“信托合同”,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体为广州农商银行与国通信托)
的内容显示,信托规模25亿元人民币,预计期限为48个月,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
算。原告在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分别将信托资金15亿、10亿元划转到
国通信托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成立。
    (2)根据《信托贷款合同》(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体为华翔投资
与国通信托)的内容显示,国通信托向华翔投资提供贷款金额并约定贷款期限、
利率等条款。国通信托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
放贷款15亿元、10亿元。
    (3)根据《差额补足协议》(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体为公司与广
州农商行)的内容显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原告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
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
资本金或收益时,应向原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公司承诺:“甲方保证签署和履
行本合同是甲方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本协议未经甲方所需的各项授权和批
准事项,不成为甲方减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甲方承担”。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差额补足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每
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以持有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342,757,575股股票为华翔投资债务提供担保。此外,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
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蔡红军等其他15名被告分别为上述《信托
贷款合同》的履行以不同协议条款承诺提供担保。
    (4)2020年4月14日,国通信托向广州农商行发出《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
款单一资金提前终止通知函》,国通信托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提前终止本信托并
进行清算,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结束登记。国通信托在信托合同项
下的受托人职责及义务截止到提前终止日即终止,国通信托不再承担本信托的任
何管理职责。国通信托将信托财产相关资料移交给广州农商行,并向债务人发出
债权人变更为广州农商行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分配完毕信托财产;国通信托向各
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债权转让事实,并要求各债务人直接向广
州农商行作为履行债务人/担保人应承担的债务/担保责任。2020年5月6日,国通
信托向广州农商行出具《清算报告》,国通信托解除对本信托的受托责任。
    (5)借款人华翔投资应于2018年6月28日归还本金5000万元、2019年6月28
日归还本金1亿元而未归还,截至起诉之日,未偿还任何债务,差额补足义务人、
股权质押人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广州农商行于2020年11月3日宣布贷款
提前到期。
    2.被告华翔公司辩称:(1)华翔公司对于与国通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贷款法
律关系不持异议,并且已经收到人民币25亿元。关于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
华翔公司认为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规定的上限,即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
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经过计算,截至2020年11月6日,广州农商银
行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不应超过约8.6亿元。关于国通信托的清算以
及债权转让,根据广州农商银行提交的证据,在送达华翔公司提前到期通知的过
程中,显示华翔公司是拒收的状态,因此华翔公司对于国通信托公司清算和信托
贷款提前到期的具体内容在诉讼前并不清楚。(2)本案存在砍头息。(3)《信托
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由10.83%调整为16.5%,附加的年化5.67%的利息依法应
认定为罚息。(4)新潮公司及ST中捷均提起刑事程序,本案应驳回起诉。
    3. 被告新潮公司辩称:(1)信托合同关系与借款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独立
法律关系。新潮公司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无关,本案不应将广州农商银行与
新潮公司之间针对信托合同的差额补足事项合并审理。(2)《差额补足协议》加
盖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真实性存疑,尚不足以认定新潮公司
具有提供差额补足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3)退一步讲,暂且不论合同印章的真
实性问题。《差额补足协议》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信息披露程
序,广州农商银行作为债权人也未予审查,不构成善意,因此《差额补足协议》
无效,新潮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4)关于新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问题,不应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应当驳回广州农商银行对新潮公司的诉讼请求,
告知其另案提起诉讼。(5)《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仅适用于现金分配信托本金
及收益之情形,本案以维持信托财产原状形式分配,不适用《差额补足协议》之
约定,新潮公司不应承担差额补足义务。(6)涉案《差额补足协议》具有明显的
从属性,《差额补足协议》条款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属于一般保证担保合
同。因广州农商银行未在保证期间要求新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新潮公司《差额
补足协议》项下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7)退一万步而言,《差额补足协议》约
定的差额目前尚无法确定,新潮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8)《差额补足协议》
签署落款时,新潮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刘珂并非新潮公司法定代表人,中金创新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合伙企业也与新潮公司无股权关系,新潮
公司不具备为华翔公司提供差额补足的任何合理理由。

    (二)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诉讼请求共二十三项,涉及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3,583,668,607.64元(截止至
2020年11月6日)差额补足义务;

    2. 深 圳 金 志 昌 顺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在 山 东 新 潮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2,757,575股股票价值1,213,361,816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判
决主要内容如下:
    1.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5亿元及利息、
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64574305.55元,合
同期内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不超过以2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
的标准计算的上限。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亿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罚息;
    2.判决第二至四项为被告新潮能源、ST中捷、*ST德奥分别在1585666666.67
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投资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
任;
    3. 判 决 第 五 项 为 被 告 深 圳 金 志 昌 顺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在 其 所 持 有 的
342,757,575股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21年6月19日的价值范围
内对被告华翔投资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第六至十八项为判决其他被告承担的责任(此处略)。
    5.判决第十九项为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45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50200元,由原告广州
农商行负担3521457.14元。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2706469.39元
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潮能源、ST中捷、*ST德奥分别在7978551元范
围内承责。其他诉讼费用由其他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生效判决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
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

    2.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讨论,公司认为:

    (1)本案涉及的《差额补足协议》认定问题以及上市公司暗保无效处理问
题,在《民法典》出台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而已生效的《民法典》及配套司法
解释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新法。一审判决错误适用旧法,应予纠正。

    (2)本案存在“信托合同关系”与“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
独立的法律关系。一审判决认为信托合同合法有效且认可国通信托与原告之间关
于信托贷款债权转让的效力,又否定了国通信托与广州农商银行之间的信托关系,
认为贷款关系实际发生于原告和华翔公司之间,强行将原告基于信托关系对新潮
能源提出的诉请在本案(金融借款案)中合并审理。自相矛盾且违反法定程序。

    (3)一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确认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真实,认定黄万珍
未经公司审议授权即擅自越权签署的事实,则黄万珍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六
十九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证据确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移送和处理。但
一审判决又认为“现无证据证明本案所涉事实涉及刑事犯罪”,与事实相悖又自
相矛盾。

    (4)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差额补足协议》构成非典型性担保的认定理由前
后存在明显矛盾,不能成立。涉案《差额补足协议》根本不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中规定的“非典型担保”,反而是典型的保证担保,且是一般保证担保。

    (5)原告认为《差额补足协议》系独立合同,据此诉请新潮能源承担差额
补足义务,而非诉请新潮能源承担担保责任,更非诉请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关
于新潮能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合同无效之后的赔偿责任的问题,并不是原告诉请
内容。法庭未经释明、原告也未变更诉请,一审就直接判决新潮能源承担赔偿责
任,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基本诉讼原则,侵害了新潮能源的程序权利。

    (6)现有证据可证明广州农商银行明知时任法定代表人黄万珍超越权限,
擅自签订涉案差额补足协议,导致合同无效,应适用《九民纪要》第 20 条规定,
判定新潮能源不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新潮能源是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无
过错或过错较轻,一审按照司法解释最高标准判决新潮能源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债
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系对各方过错责任的分配不当。

    (7)即使在《差额补足协议》有效的情况下,由于广州农商银行未在保证
期间内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根据《九民纪要》第 32 条
等规定,合同无效后新潮能源应当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有效时广州
农商银行可得的履行利益,故不应再判令新潮能源承担赔偿责任。

    (8)即使人民法院认为新潮能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信托计划原状分配
的现有情况下,新潮能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仍然无法确定。

    (9)即便按照一审的认定和逻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有过错的担保人(即新潮能源、ST 中捷、*ST 德奥)承担责任金额“合计”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而剩余的二分之一则应由有过错的债权人
(即原告)自行承担。但一审却判决新潮能源、ST 中捷、*ST 德奥“分别”承担二
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事实上将导致有过错的债权人(即原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公司将依照相
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
施,以尽力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