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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22-08-10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2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于2022年7
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746号,以下简称“工作函”),要
求公司就将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广泽”)与东营
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汇广”)2家股东认定为一致行
动人的事项进行说明。公司收到工作函后就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梳理,现将
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请公司结合相关股权控制关系、投资协议安排及期限、决策机制等,对
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分析说明公司将东营广泽、东
营汇广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东营广泽和东营汇广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事实依据及规则依据

    (一)事实依据

    浙银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钜鑫”,现更名为“岚
酩(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东营广泽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保升、
东营汇广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高立广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其中分别约定:东
营广泽、东营汇广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委托浙银钜鑫管理合伙企业事务,行使
《合伙协议》中执行事务合伙人之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享有表决权和选举权、管
理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代替执行事务合伙人享受收益分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并有权签署法律文件、决定对外投资、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处置、履行其他与
合伙企业的管理、控制、运营、决策有关的全部权利等等;委托期限至东营广泽
/东营汇广解散或其合伙协议终止之日止。

    (二)规则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规定:“本
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
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
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
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二)投资者受同一主
体控制”。

    从两家合伙企业的出资结构来看,其有限合伙人均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王保升、高立广分别为两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是根据前述协议安排,王
保升及/或高立广并未实际执行合伙事务,而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相关的权利委
托给了浙银钜鑫。故结合《委托管理协议》及合伙企业的出资结构,东营广泽与
东营汇广具体实际执行合伙事务主体相同,此种情形可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受同一主体控制”,因此可认定东营广泽与东
营汇广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请公司核实各年度定期报告就东营广泽、东营汇广一致行动关系的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需要更正的,
请及时予以更正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公司在编制《2018年年度报告》期间发现上述《委托管理协议》和东营广泽、
东营汇广的一致行动关系。经核查,公司自此之后的定期报告,在股东情况部分
的“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中均描述“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东营汇广、东营
广泽为一致行动人”,该披露与前述认定一致。经核查,《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因工作疏忽未描述“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公司对此深表歉意,并予以更正,今后公司将
进一步加强公告的编制和审核,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