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2023-02-09
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
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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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
为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JZ(2023)第 0201 号
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的委托,就新潮能源问询函回复相关事宜提供专项法律
服务。新潮能源于 2023 年 2 月 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
【2023】009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要求确认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公告的股东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所持
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事宜对于中金通合、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中金君合”)、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德开
元”)等三名召集股东(以下合称“召集股东”或“股东”)拟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自
行召集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影响,并要求公司律师发表意见。
现本所就《问询函》所涉之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的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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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新潮能源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
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新潮能
源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
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中国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本所所获知
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
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潮能源本次答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潮能源本次答复《问询函》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答复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正文
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4.2.2 条等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请公司及相关召集股东核实并说明今日网拍结果是否导致相关股东自
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前述规则和公司章程,是否将导致相关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公司律师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一)拍卖股份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网络拍卖竞买成功并
不代表拍卖股份所有权发生转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通合所持公司 168,350,168 股股份(以下简称“拍卖标的”)
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12)进行司法拍卖,并于 2023
年 2 月 6 日网络拍卖竞买成功。根据《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竞买人(以下简称“竞
买人”或“买受人”)为张燕宁;《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同时载明:拍卖标的最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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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修正)》第四
百九十一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
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务的债权人时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
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拍卖股份所有权自拍卖裁定送达书送达买受人时发生转
移,网络拍卖竞买成功并不标志着拍卖股份所有权转移;网络拍卖竞买成功结果本身不
会直接导致相关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拍卖竞买成功后,尚需履行余款缴纳、签署成交确认书、法院成交裁定
送达等系列程序,对相关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应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 17 时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缴入法
院指定账户并凭相关资料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时间在法院确认收到余款以后
通知买受人。
同时,根据《竞买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
定》等有关规定,后续还需履行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裁定书送达等程序事项。相
关事项的实际履行期限均存在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网络拍卖竞买成功后,尚需履行余款缴纳、签署成交确
认书、法院成交裁定送达等系列程序,对相关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
二、根据公司公告,本次拍卖涉及的法院执行程序、股权过户时点等存在不确定性。
请公司及相关召集股东核实并说明本次司法拍卖后续执行、股权过户等进展是否将导致
相关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前述规则和公司章程,是否将导致相关股东需取
消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等,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公司律师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一)本次司法拍卖后续执行的进展情况或将影响相关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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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规性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问之(一)所述,拍卖股份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买受
人时转移。如拍卖成交裁定书的送达时间早于股东拟自行召集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则可能导致相关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如晚于,则在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前,中金
通合仍合法持有拍卖股份,并享有《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股东权利,不会
导致相关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二)本次拍卖股份后续能否执行完毕以及执行完毕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召集股
东基于谨慎起见已决定取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问以及第二问之(一)回复,本次拍卖股份后续能否执行完毕
以及执行完毕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公司提交的资料,召集股东已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告知公司,其基于谨慎起见
已决定取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请相关召集股东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披
露公告,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
总股本的 10%,请充分提示如召集股东违反承诺事项和相关持股要求,对其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资格和临时股东大会效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请公司律师出具
明确法律意见。
(一)相关召集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召集股东已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分别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函》,
承诺如下:
中金君合承诺: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之日止,本企业所持 374,579,124 股股票,不做主动减持和转让,若发生被动减持情形
亦保证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之前不发生股份交割,保证提议人(注:即召
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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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通合承诺: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之日止,本企业所持 168,350,168 股股票,不做主动减持和转让,若发生被动减持情形
亦保证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之前不发生股份交割,保证提议人(注:即召
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隆德开元承诺: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之日止,本企业所持 141,188,958 股股票,不做主动减持和转让,若发生被动减持情形
亦保证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之前不发生股份交割,保证提议人(注:即召
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召集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如出现召集股东违反承诺事项和相关持股要求情形,导致其合计持股比例低
于 10%的,则其将不具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资格,相关临时股东大会存在取消或决议
被撤销的可能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因此,如出现召集股东违反承诺事项和相关持股要求情形,导致其合计持股比例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前低于 10%的,将导致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
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
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基于上述规定,如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的,在股
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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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如出现召集股东违反承诺和相关持股要求情形,导致其合计
持股比例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低于 10%的,则相关召集股东不再具备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资格,相关临时股东大会存在取消或决议被撤销的可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召集股东基于谨慎起见已决定取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3年2月8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