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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友好: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2-11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ST 友好         公告编号:临 2019-005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法院传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029.18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
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9 月,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及《民
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2018 年 10 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出具
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判决:本公司向泰美公司支付违
约金 5,000 万元;以上款项,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9.18 万元由本公司负担。上述涉案金额合计 5,029.18
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和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18-037
号、041 号公告。
    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
治区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
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泰美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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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2 月 2 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传票》([2019]新民终 6 号),该
诉讼案件二审将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8 年年末,公司已对该诉讼案件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 5,000 万元。因
本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
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为《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交的上诉状;
    2、自治区高院《传票》([2019]新民终 6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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