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友好: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2-11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ST 友好         公告编号:临 2019-006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0,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2 月 2 日,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传
票》([2019]新民初 2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该诉讼案件
将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2008 年 9 月,公司租赁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 689 号 41,056.06 平
方米(后经测绘确定为 40,988.51 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开设大型综合购物中心(以
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被命名为“美美友好购物中心”,于 2009 年 3 月正
式开业。本次诉讼的原告为该项目出租方。
    根据该项目《租赁合同》的约定,该项目“租赁期限为 10 年+5 年,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10 年期满后,如双方无特别异议,租赁合同自动顺延 5 年”。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租赁期已满十年,原告表示对该项目租赁合同自
动顺延持有异议,欲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终止租赁合同;本公司认为原告单方
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租赁合同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双方始终
未能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本公司不同意终止该项目租赁合同属于
违约行为,并有可能对原告造成较大的损失,故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自治



                                     1
区高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与公司签订的房屋
《租赁合同》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终止;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原告移交
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 689 号 40,988.51 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请求法院判
令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 3 亿元人民币;4、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
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备查文件
    1、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2、自治区高院《传票》([2019]新民初 2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1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