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集团:关于涉诉案件撤诉的公告2019-08-01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9-044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案件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公司已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已做出准许本公司撤诉的裁定,
该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无法
与公司下属门店美美友好购物中心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出租方新疆泰美
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就该项目《租赁合同》顺延一事达成
一致,故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沙区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泰美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将《租赁合同》期限
延续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详见公司 2019 年 1 月 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临 2019-001
号公告。
2019 年 1 月,泰美公司向乌鲁木齐沙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详见公司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友好集
团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2019 年 2 月 2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
治区高院”)《传票》等法律文本,泰美公司以该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
本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泰美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
合同》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终止;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泰美公司移交位
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 689 号 40,988.51 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请求法院判令
公司向泰美公司赔偿损失 3 亿元人民币;4、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
1
讼费用。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19-006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泰美公司就本次诉讼向乌鲁木齐沙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本次诉讼案件
始终未进入实体程序审理,因泰美公司诉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部分诉讼
请求与本次诉讼为同一诉讼内容,且泰美公司的起诉已被自治区高院受理并进入
实体程序审理,公司本次诉讼实质已被泰美公司诉本公司一案合并吸收,审理结
果以自治区高院判决结果为准,故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向乌鲁木齐沙区法院
提交了撤诉申请。
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沙区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19]新 0103 民初 123 号之一),裁定准许本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70 元,
减半收取 35 元,由本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法院已做出准许本公司撤诉的裁定,该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
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乌鲁木齐沙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新 0103 民初 123
号之一)。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