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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好集团: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7-17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0-030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法院传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2 月,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传票》
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
司”)以美美友好购物中心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如
下: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泰美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终止;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泰美公司移交位于乌鲁木齐市友
好北路 689 号 40,988.51 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泰美公司
赔偿损失 3 亿元人民币;4、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该诉讼
案件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开庭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和 2019
年 8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19-006 号、043 号公告。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民初 2 号),
判决结果如下:1、泰美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2、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泰美公司移交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友
好北路 689 号面积为 40,988.51 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驳回泰美公司其他诉讼
请求。案件受理费 154.18 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1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
临 2020-023 号公告。
    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就上述一审判决结果的第 1 项、第 2 项内容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
1、驳回泰美公司请求确认泰美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终止的诉讼请求;2、驳回泰美公司要求本公司移交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
689 号面积为 40,988.51 平方米营业场所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 年 7 月 15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2020]最
高法民终 838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终 838 号)等法律文本,
该诉讼案件二审将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
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
    2、最高人民法院《传票》([2020]最高法民终 838 号);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终 838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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