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友好集团:友好集团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21-05-07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1-027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后的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 5,00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公
司需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 936.72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0.93 万元,由此
将减少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47.65 万元。公司拟在法定
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正在准备
申请再审的相关材料,该诉讼案件申请再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
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9 月,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及
《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
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2018 年 10 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出
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判决本公司向泰美公司支付
违约金 5,000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和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18-037 号、041 号公告。
    2018 年 11 月,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
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 01 民
初 444 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泰美公司承担。2019 年 2 月 27 日,自治区高院开庭审
理了该诉讼案件。2019 年 7 月,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



                                      1
新民终 6 号),裁定结果为: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民事
判决;2、本案发回乌鲁木齐中院重审。本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9.18 万
元予以退回。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7 月 4 日和 7 月 19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
布的临 2019-005 号、038 号和 040 号公告。
    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乌鲁木齐中院于 2019 年 8 月 8 日按照一审程序对
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民事判决
书》[2019]新 01 民初 349 号),判决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9.18
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20-050 号公告。
    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泰美公司《上诉状》,泰
美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新 01 民初 349 号一审判决,
改判由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5,000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在《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20-053
号公告。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传票》([2021]新民终 56 号),
通知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二审将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 2021
年 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发布的临 2021-009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新
民终 56 号),判决如下: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9]新 01 民初 349 号民事判决;
2、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 936.72 万元;3、驳
回泰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29.18 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9.18
万元,合计 58.36 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 47.43 万元,本公司负担 10.93 万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申请再审情况
    本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截至本公
告日,公司正在准备申请再审的相关材料。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公司需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 936.72 万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0.93 万元,由此将减少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
的净利润 947.65 万元。
    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截至本公告
日,公司正在准备申请再审的相关材料,该诉讼案件申请再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
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自治区高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 56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7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