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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好集团:友好集团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1-06-03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1-032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本公司的再审申请,
美美友好购物中心场地移交后,公司无法继续享有该项目经营成果,公司本期营
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相应减少。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2 月,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传票》
《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
以美美友好购物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请
求法院判令确认泰美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到期终止;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泰美公司移交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 689
号 40,988.51 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泰美公司赔偿损失 3
亿元人民币;4、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该诉讼案件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开庭审理。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和 8 月 1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
布的临 2019-006 号、043 号公告。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民初 2 号),
判决结果如下:1、泰美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2、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泰美公司移交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友
好北路 689 号面积为 40,988.51 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驳回泰美公司其他诉讼
请求。案件受理费 154.18 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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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 2020-023 号公告。
    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就上述一审判决结果的第 1 项、第 2 项内容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
1、驳回泰美公司请求确认泰美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终止的诉讼请求;2、驳回泰美公司要求本公司移交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
689 号面积为 40,988.51 平方米营业场所的诉讼请求。2020 年 7 月 15 日,公司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本,通知该诉讼案件二
审将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开庭审理。因公司所在地于 2020 年 7 月中旬发生新一
轮新冠肺炎疫情,应疫情防控要求,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无法前往参加庭审,公司
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递交了延期开庭申请。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通知该诉讼案件二
审将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10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
的临 2020-030 号、039 号公告。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
终 838 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54.18 万元,
由本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21-001 号公告。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1、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再审本案,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2、请求撤销[2020]
最高法民终 838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泰美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泰美公司承担。
    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1]
最高法民申 2257 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泰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
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21-011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申请再审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
申 2257 号),裁定驳回本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本公司的再审申请,美美友好购物中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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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移交后,公司无法继续享有该项目经营成果,公司本期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相应减少。
    公司后续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2257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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