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8中储01”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3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8 中储 01”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所适用的《募集说明书》(以下称“《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以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律师”或“本所”)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指
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8 中储 01”)持有人会议(以
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
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18 中储 01”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的内容以
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募集说明书》;
2、《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8 中储 01”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通知》;
4、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及债券
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5、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等其他会议文件。
本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18 中储 01”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受托管理人”)召集。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18 中储 01”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
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18 中储 01”债券的基本信息、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召开背景、召集人和发行人及其指定的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资格和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邮寄或传真提交投票的方式,
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办理出席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应当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4:00 前将表决票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发行人指定的
处所。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 17 点前将《会议通知》所附参会回执及相关资格证明文件通过邮寄或传真方
式送达受托管理人指定的处所。
本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
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
了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持有或代表
“18 中储 01”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700,000 张,占“18 中储 01”未偿还有表
决权债券总数的 24.14%。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
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3:00-14:00 采取通讯方式(邮
寄或传真)召开。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持有或代表
“18 中储 01”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700,000 张,占“18 中储 01”未偿还有表
决权债券总数的 24.14%。由于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持有或代表的“18 中储 01”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面值合计数额未超
过“18 中储 01”未偿还有表决权债券面值总额的二分之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未形成有效决议。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出席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和本律师各执一份,具
同等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8 中储 01”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贾伟东
经办律师:袁青
负责人:袁青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