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作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为南京电建中储房地 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并了解了详细情况,作出如下认可声明: 本次担保为关联担保,我们认为此担保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为南京 电建中储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高冠江 刘文湖 董中浪 马一德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