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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储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2-19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八届二十六次董

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及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

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作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

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

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

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

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上市

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召开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再次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在公司召开,距首次公告日

期不少于 15 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

日 2020 年 2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 13

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或

代表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436,923,0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6.22% 。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已 扣 除 公 司 回 购 专 户 中 的

29,721,451 股股份。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以记名
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向南京电建中储房地

产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

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