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2-19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八届二十六次董
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及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
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作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
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
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
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
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上市
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召开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再次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在公司召开,距首次公告日
期不少于 15 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
日 2020 年 2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 13
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或
代表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436,923,0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6.22% 。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已 扣 除 公 司 回 购 专 户 中 的
29,721,451 股股份。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以记名
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向南京电建中储房地
产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
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