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作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了详细情况, 作出事前认可声明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 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四 十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高冠江 刘文湖 董中浪 马一德 202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