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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储股份: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

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披露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1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

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款专用,不准挪做他用,也不允许

被任何公司股东挪用或占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必须严

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

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流转程序逐级审批,经公司有关负责人签

字批准后,由出纳予以付款。

    第十一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投项目应严格计划投入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因特殊原因,超出计划投入

时,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
下行为:
                                     2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3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意见,在两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如该项目存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公司可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公司

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如上述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将其使用情况在公司年度

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本办法有关变更募投项目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

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
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4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将其使用情况应在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

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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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

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

原因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变更项目,

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公

司在变更方案前,应当对新项目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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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部门要细

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主管副总经理、总

经理、董事长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三十二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

度)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原定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应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履行募投项目变更的相关

程序。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7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

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

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

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三十八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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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应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

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

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授权证券部(董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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