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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储股份: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

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

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津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2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3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4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5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

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

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

                                   6
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须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

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公

司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九条      特定信息申请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

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和相关内

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条        公司须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

任;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公司证券部(董监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

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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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

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四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五条    监事和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

事会;

    (四)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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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

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内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

董事长的指示,并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履行必要的答复和披露程

序,并视情况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承担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报

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通过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

目、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媒体活动的方式泄露其掌握的内幕信息,亦不得对外披露

其财务数据及资产变动、关联交易、诉讼、仲裁事项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因业务需要确需使用公司尚未披露信息的,

应由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报告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确保与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一致,且不违反有关信息披露法

                                    9
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同意使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发生当

日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应在发生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董监

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编制、审核、发布流程:

                                   10
    (一)公司证券部(董监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稿;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信息披露专员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符合条件

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八章       直通披露



    第四十七条 本章所称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

的方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反上交所相关规定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包

括滥用直通公告发布非直通公告、利用直通公告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直通披露范围由上交所确定。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

通披露方式,但上交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程度等情况调整直

通披露主体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

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五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

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

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二条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有关部门、各

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进行记录并归入公司信息披露档案。

                                       11
                        第十章   保密责任与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所规

定的有关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五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第五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须严格按照《中储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12
响和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另有处分的

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

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三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授权证券部(董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储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 年 8 月修订)》《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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