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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储股份: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

券部(董监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未经董事会

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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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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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

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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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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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中储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由公司证券部(董监事会办公室)登记备

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

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天津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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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

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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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

报送天津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

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授权证券部(董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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