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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储股份: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年11月修订)2022-11-30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2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
策水平,保证公司经营层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以及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协助
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人选进行酝酿
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
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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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三)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
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
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
律、法规;
   (五)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六)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总经理的
其他人员。
    第八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
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与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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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计划,并组织
实施;
   (三)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一定额
度内的投资项目,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
用的支出;
   (五)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一定金额以上的其他融
资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担保方案;
   (七)拟订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
赠或者赞助方案,批准公司一定金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
对外捐赠;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分公司、子公
司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章;
    (十二)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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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五)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六)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
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七)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
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八)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议;
   (十九)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
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二十)提出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
的建议;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董事
长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本条以上各款涉及“一定金额”表述的,由公司相关制
度予以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
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资金管理、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
   (一)投资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且在 1000 万元(含)以下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内主业固定资产类项目需总经理审
批;投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在 3000 万元(含)以下纳入
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内主业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需提请总经
理办公会审批。
   (二)投资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且在 500 万元(含)以下
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内主业固定资产类项目需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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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投资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且在 3000 万元(含)以下未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内主业固定资产类项目需提请总经
理办公会审批。
   (三)追加投资超过原批复金额 100 万元且在 1000 万元
(含)以下的境内主业固定资产类项目需总经理审批;追加
投资超过原批复金额 1000 万元且在 3000 万元(含)以下的
境内主业固定资产类项目需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投资金额在 50 万美元(含)以下纳入年度投资计
划的境外主业固定资产类项目需总经理审批;投资金额超过
50 万美元且在 400 万美元(含)以下的境外主业固定资产类
投资项目需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五)投资金额在 40 万美元(含)以下未纳入年度投资
计划的境外主业固定资产类项目需总经理审批;投资金额超
过 40 万美元且在 400 万美元(含)以下未纳入年度投资计
划的境外主业固定资产类项目需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六)追加投资超过原批复金额在 40 万美元(含)以下,
或追加投资超过 40 万美元且不超过原批复金额 10%的境外主
业固定资产类项目需总经理审批;追加投资超过 40 万美元
以上且超过原批复金额 10%的境外主业固定资产类项目需提
请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七)单笔费用超过 50 万元以上且不足 100 万元的服务
项目需总经理审批;单笔费用为 100 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还需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八)单笔减值损失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
以下或年度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含)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的资产减值准备,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九)单笔损失金额上 1000 万元以下或年度累计金额
5000 万元以下的资产核销,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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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但低于 10000 万元(含)的贸
易合同需总经理审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的贸易合同还需
公司贸易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
   (十一)公司其他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的经济合同,3000
万元以内(含)需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授权,在
分管或协管领域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有关文
件、合同。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分工。
   第十三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
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
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时,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积极开拓市场,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
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
条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
公司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
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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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
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
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
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
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
公众利益有要求、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
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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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在是在总经理负责制的前提下,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的重要途径。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在休息日、节假日后第
一天召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
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
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党委委员以及总经理指定的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如下:
   (一)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有关要求,研究决定
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方法;
   (二)贯彻落实公司党委、董事会的决议和工作部署;
   (三)研究部署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四)研究拟订本细则第九条(二)至(十六)款方案;
   (五)总经理认为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
重大问题;
   (六)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应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部各部门在获得
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提案或议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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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两天,汇总提案和议题,报总经
理确定,并确定除经营班子以外的其他参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对在总经理办公会上研究的事项
意见不能统一时,原则上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意见分
歧较大时,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
会议记录;如有必要,做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
发后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记录一般保存 10 年。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每月向董事、监事报告公司预算完
成情况;每季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
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
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
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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