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09-12-22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年12月1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年12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22日(星期二)上
午9:30分在杭州市天目山路226号网新大厦二楼会议室以现场
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
及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名和授权委
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15388.97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9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
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有关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召开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程:关于公司
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并按《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
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在此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0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