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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大网新: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0-03-31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大

    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

    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

    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律师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3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3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31日(星期三)上午

    9:30分在杭州市天目山路226号网新大厦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投

    票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经审核,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其他

    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名和授权委

    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1354542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6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有关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审核,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召开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程:关于参股公

    司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并按《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本所律师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表决票

    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在此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此页无正文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陶久华

    20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