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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大网新: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0-05-28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承诺:其已向

    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4 月22 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4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8日(星期五)上午

    9:30分在杭州市天目山路226号网新大厦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投

    票的方式召开,会期半天。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

    及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名和授权委

    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1357602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

    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有关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

    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召开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程:

    (1)审议《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

    (4)审议《关于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0年

    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董事薪酬议案》;

    (9)审议《与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并按《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

    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在此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陶久华

    20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