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1-06-21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承诺:其已向
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已于2011年5月30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21日(星期二)下午
14:00分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西园八路1号A楼14层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期半天。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
及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名和授权委
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357501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
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有关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会议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0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 135,750,17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股份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公司201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135,750,17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2010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135,750,17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1年财务预算
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135,750,17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股份为135,704,17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股份为46,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135,750,17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135,750,17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公司监事变更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135,750,17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与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回避此议案的表决。
同意股份为50812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份为46,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
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在此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1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