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浙大网新: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1-07-18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已于2011年6月30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

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7月18日(星期一)上午

10:00时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西园一路18号浙大网新软件园A

楼14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期半天。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

及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名和授权委
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356107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

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有关人员资

                                                             2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会议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 1356107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1356107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并

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3
    1)发行债券的规模

    同意股份为1356107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股份为 1356107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债券期限

    同意股份为1356107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同意股份为1356107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发行方式

    同意股份为 1356107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发行对象

    同意股份为1356107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
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募集资金的用途

    同意股份为1356107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发行债券的上市

    同意股份为 1356107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担保措施

    同意股份为1356107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决议的有效期 。

    同意股份为 1356107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 1356107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0%;弃权股份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

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偿还保障措施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 1356107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份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

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在此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陶久华

                                     2011年7月18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