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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大网新:201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6-18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12)087 号
致: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浙大网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

所接受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魏飞舟律师、

姚利萍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发出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2012 年 6 月 18 日上午 10:00,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

点,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西园一路 18 号 A 楼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公司股份 136,266,05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8%。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史烈先生主持。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136,266,0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8%,均

为 2012 年 6 月 13 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并出示了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的身份证件等。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事宜

    公司董事会决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十二个议案予以审议,即

    1、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公司 2011 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2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9、审议关于与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听取独立董事 2011 年度履职报告(非表决事项)。

    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发出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


                                     2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提案内容均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审议事项除第 12 项听取独立董事 2011 年度履职报告外,

均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通过《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通过《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通过《公司 2011 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的议案》。

    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通过《关于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2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通过《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3
    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通过《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其中:

    陈纯,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史烈,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陈锐,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陈健,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郁强,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赵建,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潘丽春,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施继兴,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刘俊,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张驰,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张国煊,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通过《关于与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议案》。

    同意票为 1,070,000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10、通过《关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其中:

    吴晓农,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王新元,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为 136,266,059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同时,六和律师注意到,在进行第九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浙大网新集团有

限公司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召开的公告中列明的需表决事项以现场投票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六和律师认为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通

过,其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六和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5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郑金都                                    魏飞舟




                                                          姚利萍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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