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2年9月)2012-09-27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
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
项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
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
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
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五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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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
间应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
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
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
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
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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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时间一致,且不晚于
在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
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九条 在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
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
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
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
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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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
有)。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
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
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
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在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
披露具体工作。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均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外界发布、披露公司未经
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
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三)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参加公司及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
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
(七)组织和参与重大事件调查;
(八)收集市场信息及澄清虚假信息;
(九)监控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情况,撰写投资者检
测报告;开展信息披露培训;及与披露媒体、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股
东进行协调;
(十)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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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 总裁班子的责任:
(一)总裁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总裁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
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裁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
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需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
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总裁班子报告。如
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
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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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
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四)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
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及子公司的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所在部门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配合的义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各子公司
应指定各子公司董秘作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
息。
(二)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信息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本部、非独立法人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列的
需临时报告的有关事项,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子公司总裁、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应马上
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详细报告公司分管副总裁(或委派股东)及董事会秘书,
并需附上详细的附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转让合同、资产评估
报告、财务报告、相关子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
好保密工作。
(二)如该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总裁意见编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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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案交董事会成员审阅,经相关董事签字或形成决议后,根据有关规定编
制信息披露公告,临时公告最后需经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程序进行
披露;
(三)如该事项无需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总裁意见编制信
息披露公告,经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子公司在上述事项按规定程序披露后,应及
时将执行情况和处理结果通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发生需信息披露的
事项,相关部门应在事实发生当日向分管副总裁及董秘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收齐所有相关资料后并根据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公
告,最后经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股东公司发生符合本规则的相
应事件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该事件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件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该事件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
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件实施完毕时。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3.董事会秘书;
4.证券事务代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
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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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有证券事务代表职位,负责信息披露档案
管理工作。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办公
公司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文件存档地址:浙
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西园一路 18 号浙大网新软件园 A 楼 15 层;邮编:310030。
第七章 信息披露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上述流程规定的有知情权者范围之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
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
第三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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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对外信息沟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进行信息沟通的,应由董
事会办公室进行或经董事会办公室批准由相关部门进行,除法律法规要求外,不
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一)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
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于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披露公司公告信息,以
及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披露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已
经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尝试进行主动披露;
(三)投资者接待,公司规定每周三为公司投资者接待日,负责接待投资者
来访。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接受投资者咨询时,包括但不限于咨询电话、网站问答、
投资者实地调研时问答,应该严格限制在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不得向投资
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范围的解释、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不属于公司公开信息
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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