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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大网新:关于阿尔斯通仲裁事项裁决结果的公告2013-02-25  

						证券代码:    600797            证券简称:浙大网新         公告编号:2013-011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阿尔斯通仲裁事项裁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浙杭仲确字第7
号],裁定书认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作出关于我公司与阿尔斯通关于技术许
可费用纠纷(2006年第087号案件)的仲裁裁决时,所组成的仲裁庭不符合双方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约定。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
款(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
约〉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阿尔斯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斯通”)的申请。对于新加
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2010年1月18日的“部分仲裁裁决”、2010
年4月14日的“部分仲裁裁决附录”、2010年7月12日的“利息及费用的最终裁决”
和2010年10月11日的“利息和费用的最终裁决附录”)不予承认与执行。案件受
理费用由阿尔斯通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12月8日,公司与阿尔斯通签订《技术许可协议》,协议约定:公司
获许使用ALSTOM WFGD技术,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许可费用。后因双方对技术
服务许可费的数额问题存在争议,阿尔斯通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编
号为2006年第087号)。
    经审理,仲裁庭于 2010 年 1 月 18 日的、2010 年 4 月 14 日、2010 年 7 月
12 日、2010 年 10 月 11 日先后作出了“部分仲裁裁决”“部分仲裁裁决附录”、
的“利息及费用的最终裁决”和“利息和费用的最终裁决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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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15日,阿尔斯通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承认与执行申请书》,
请求如下:
     1、裁定并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
     2、依法强制公司向阿尔斯通公司支付仲裁裁决裁定的下述款项;
   (1)32,349,179.79美元;(2) 132,595.62新加坡元及从2010年7月12日起至
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1年11月12日的利息)为9,423.13新加坡元;(3)
本金为28,029,859.10美元的利息,从201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暂
计算至2011年11月18日的利息)2,738,984.40美元;(4)本金为2,941,882.59美元
的利息,从2010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1年11月12日的
利息)为209,069.79美元;
    3、请求裁定公司承担阿尔斯通为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而支出的全部
费用。
    上述仲裁相关事项的公告分别刊登在2008年11月14日、2010年2月4日、2010
年7月17日以及2011年11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2011)浙杭仲确字第7 号]民事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

阿尔斯通的申请,不予承认与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阿尔斯

通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已审理终结。
    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已向我公司颁发《押记令》,限制公司处置所
持有的网新(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香港”)95%股权,直
至仲裁裁决的判决款项完全清还。目前网新香港股权尚处于押记令状态,仍可能
给公司带来损失。
    根据2008年8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
新集团”)、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关于脱硫业务承接、
转让的框架协议》,网新集团将承担本次仲裁可能带来的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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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浙杭仲确字第 7 号]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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