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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大网新:关于阿尔斯通仲裁案达成和解的公告2015-04-03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5-010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阿尔斯通仲裁案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Alstom Technology Limited(以下简称“阿尔斯通公司”)与浙江浙大

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 就阿尔斯通新加坡仲裁案及针对《和解协议》生效日阿尔斯通

应知或已知的脱硫技术相关业务引起的系列诉讼和争议达成最终全面和解,并签署

《和解协议》。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6 年,阿尔斯通公司就与本公司的专利技术许可费纠纷事宜向新加坡国际仲

裁中心申请仲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于 2010 年 1 月 18 日、2010 年 4 月 14 日、

2010 年 7 月 12 日、2010 年 10 月 11 日先后作出了仲裁编号为 2006 年第 087 号案

件的仲裁裁决。根据裁决,仲裁庭判令本公司向阿尔斯通支付以下费用:

    1、2005 年技术许可费,计 2,085,737 美元;

    2、2006 年至 2010 年期间的交易损失赔偿金,计 18,620,000 美元;

    3、2010 年后“中国境内”的损害赔偿金,计 5,946,684 美元;

    4、4,319,320.69 美元和 132,595.62 新元,包括:(i)上述第 1-3 项所列本金

在裁决前的利息,计 1,377,438.10 美元;(ii) 阿尔斯通为了对网新向仲裁庭提出

的管辖权异议进行抗辩而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计 268,399.45 美元;(iii)阿

尔斯通的律师费、专家费用和有关费用,分别计 1,820,920.11 美元(路伟律师费

及垫付款)和 416,569.50 美元(KPMG 专家费用);(iv)仲裁员费用和 SIAC 管理费

用,分别计 306,946.98 美元和 113,829.00 新元;以及(v)阿尔斯通的律师费及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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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KPMG 专家费用以及阿尔斯通向 SIAC 预付费用在裁决前的利息,分别计

129,046.55 美元和 18,766.62 新元;

    5、以 28,029,859.10 美元为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按年化 5.33%的利率自 2010

年 1 月 18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为避免疑义,计算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的金

额为 1,788,696.66 美元);以及

    6、以 2,941,882.59 美元和 132,595.62 新元为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按年化 5.33%

的利率自 2010 年 7 月 12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为避免疑义,计算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的金额为 112,554.01 美元和 5,073.00 新元)。

    具体公告已刊登于 2008 年 11 月 14 日、2010 年 2 月 4 日、2010 年 7 月 17 日

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011 年 11 月 15 日,阿尔斯通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承认与执行申请书》,

请求在中国境内承认与执行上述仲裁裁决。2013 年 2 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民事裁定书[(2011)浙杭仲确字第 7 号],作出裁定:驳回阿尔斯通公司的申请;

对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案件受理费用由阿

尔斯通公司承担。具体公告已刊登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2013 年 1 月,香港法院颁发《押记令》,限制本公司处置所持有的网新(香港)

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香港”)95%的股权,直至上述仲裁裁决的判

定款项完全清还。具体公告已刊登于 2013 年 1 月 5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2013 年 8 月,阿尔斯通公司认为本公司未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

呈请香港法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的规定对本公司进行清盘。具体公

告已刊登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证券日报》。

    2014 年 11 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做出裁决:驳回阿尔斯通公司对本公

司进行清盘呈请的请求,清盘呈请的法院及律师费用由阿尔斯通公司承担。具体公


                                      2 / 4
告已刊登于 2014 年 11 月 22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证券日报》。


二、和解情况


   2015 年 3 月 31 日,阿尔斯通公司与网新集团、本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作

为和解对价,网新集团将总共向阿尔斯通公司支付 6,000,000 美元,由两部分组成,

主要条款如下:

    1、与阿尔斯通仲裁案相关的和解对价金额 5,000,000 美元:其中网新集团全

资子公司 Honesty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Limited 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之前

已向阿尔斯通支付 2,000,000 美元的和解诚意金,网新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应于《和

解协议》生效日后三十日内向阿尔斯通公司支付剩余的 3,000,000 美元。阿尔斯通

公司应在收到款项后十五日内撤销对网新香港的押记令。

    2、针对《和解协议》生效日阿尔斯通应知或已知的脱硫技术相关业务争议和

解对价金额 1,000,000 美元,在阿尔斯通撤回在保加利亚的上诉后四十(40)日内,

由网新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支付。

    在网新集团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下,阿尔斯通公司及其关联方应放弃针对网新

集团、网新科技及其关联方的阿尔斯通仲裁案及脱硫业务相关的权利与主张,并向

网新集团、网新科技及其关联方承诺:阿尔斯通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在世界任何地方

或国家执行裁决;不再就阿尔斯通仲裁案相关权利与主张启动任何法律行动;终止

在世界任何地方或国家就阿尔斯通仲裁案及脱硫业务的相关权利与主张对网新集

团及其关联方提起任何主张、要求、行动或起诉。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 2008 年 8 月 18 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大

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关于脱硫业务承接、转让的框架协议》,浙

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将承担阿尔斯通仲裁可能带来的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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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公司已将上述三方协议生效日(2008 年 8

月 18 日)之前发生的损失部分计 75,780,431.75 元,计列 2009 年营业外支出

75,780,431.75 元。根据上述三方协议和网新集团的承诺,该等损失实际由网新集团

予以承担,故本公司相应地将该等款项同时计列其他应收款—网新集团

75,780,431.75 元,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75,780,431.75 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根据期末美元汇率折算调整后其他应收款—网新集团为 67,909,619.20 元。

   鉴于阿尔斯通公司与网新集团、本公司已达成和解,阿尔斯通公司与本公司的

专利技术许可费纠纷就此终结。因此,本公司将冲减 2014 年度其他应收款—网新

集团 67,909,619.20 元,冲减其他应付款-阿尔斯通公司 67,909,619.20 元,并确认

营业外收入 69,483,122.78 元,冲减资本公积 69,483,122.78 元。




四、备查文件目录

     《Settlement Deed(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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