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05-30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公司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43 号)及浙江证监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浙
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
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
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
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4、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综合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战略、经营计划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差异化的利润分
配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
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董事会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董事
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在召开股东大
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