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6-12-20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16)416 号
致: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魏飞舟律师、姚利萍律师(以下简称“六
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 公 司 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 司 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 司 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5. 公 司 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
见》;
6. 公 司 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7. 公 司 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
及的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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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 司 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2016 年 9
月审计报告》;
9. 公 司 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控股
子公司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7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10. 公 司 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1. 公 司 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控股
子公司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76%股权暨关联交易之补充公告》;
12. 公 司 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1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
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刊登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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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西园一路 18 号浙大网新软件园 A 楼
14 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进行。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0,998,47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9%,均为 2016 年 12 月 14 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出示了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的身份证件等。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18,274,9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事宜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发出了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
大会对《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7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予以审议。上述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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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
使表决权。每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 5 名。
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召开的公告中列明的需表决事项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7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201,006,67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99%;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8,274,957 股同意,1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东授权
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六和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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