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函2017-04-28
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函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下列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予以认可: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
的经营情况比较熟悉,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了较好的职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我们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预计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
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依
据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对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
计,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实质性影响。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
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对
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回避表决。
三、关于为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将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快威科技”)76%的
股权转让给其管理团队,转让后公司仍持有快威科技 19%的股权。为支持原快威
科技团队对传统集成业务的运营与整合,同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公
司将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一年内,继续为快威科技提供担保。
上述关联担保是《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条款的履行,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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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应当按规定回避表决。
四、关于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互保,鉴
于该公司在与公司签订互保期间内未出现银行贷款逾期等情况,信用情况良好,
且被担保方均需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有发生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对
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张国煊 费忠新 詹国华 申元庆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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