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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大网新: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2017-08-23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7-057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核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32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批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5)。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即开展标的资产过户工作,截至本公告日,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浙江华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通云数据”)80%股权。2017 年 8 月 18 日,经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华通云数据完成了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杭州市西湖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99552249G)。 截至
本公告日,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成,并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公司持有华通
云数据 100%股权,华通云数据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有关安排,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本次交易尚有如下后续
事宜需要办理:
    1、 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公司尚需就向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等 7 名交易对方发行的 82,889,674 股股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该等新增股份的上
市交易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2、 支付现金对价
    公司尚需向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等 5 名交易对方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支付现金对价。
    3、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履行适当
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订等事
宜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4、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限内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5,000 万元,该等股份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其上市交易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核
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5、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涉及新增股份发行及上市等情况继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履行协议、承诺事项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二、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新
增股份尚需取得上交所的上市核准。浙大网新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办理注
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浙大网新尚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新增股份
发行和上市办理信息披露手续。证监会已核准浙大网新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
超过 75,000 万元,浙大网新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
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
障碍,上述后续事项对浙大网新不构成重大风险。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
本次交易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下的标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
办理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该等后续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过户事宜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
    (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标的资产过户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