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转让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事前予以认可: 公司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自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控股子公司浙 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0%股权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对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其符合公司业务结构优化调整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的 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国煊 费忠新 詹国华 申元庆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