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新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事前予以认可: 公司向江苏明月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新思软件技术有限 公司 60%股权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其符合公 司业务结构优化调整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证所获得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上述议案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国煊 费忠新 詹国华 申元庆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