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独立董事意见2018-04-25
独立董事意见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2018 年 4 月 23 日,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现就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个人履历,我们认为:
1、史烈、陈健、沈越、董丹青、赵建、潘丽春、张四纲为公司董事;费忠
新、詹国华、申元庆、凌云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个人履历,未发
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上述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同意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服务团队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
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同
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的独立意见
考虑到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众合科技”)系公司重要的参股公
司,与众合科技互相担保是为了支持双方业务的发展需要。鉴于众合科技业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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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正常,盈利能力有所改善,在与公司签订互保期间内未出现银行贷款逾期等情
况,信用情况良好,且被担保方均需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处于
可控范围,不会有发生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与众合科技继
续保持互保关系。
上述互保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议案表决程序合理合法,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同意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客观、完整地反映了 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
实际使用情况,不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
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业绩承诺实现及标的资产减值测试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度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8〕3662
号),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标的公司 2015-2017 年度业绩承诺均已
完成。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公司聘请天源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减值测试报告,并聘请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减值测试报告进行了审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标的公司均未发生减值,其原股东无需进行补偿。
经审核上述报告,我们认为:
1、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时,按照公司要求履行了相关工作,评
估方法适当,评估结论客观、公正;
2、本次出具的减值测试报告的减值测试方法适当,减值测试报告结论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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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未损害股东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 2017 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度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8〕3662
号),公司 2017 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标的公司浙江华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未能完成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率 94.86%。公司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中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的约定提出的补偿方案合理、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拟回购并注销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股份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浙江华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未能完成
业绩承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拟回购并注销补偿股份的行为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母
公司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230,372,563.28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
盈余公积金23,037,256.3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33,359,438.95元,减去已分
配2016年度现金红利27,421,297.68元,年末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913,273,448.22元。
现拟以2017年末股份总数1,055,988,0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2,799,402.3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
860,474,045.92元转入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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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到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
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
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现阶段实际情况及长期可
持续发展的要求,兼顾了公司和股东利益,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
(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同意提交公
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
定,对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我评价,并出具了《2017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部控制的
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实施的一系列制度,是在适合公司本身经营发展的基础
上建立的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应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的需要;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在涉及和执行都能方面不
存在重大缺陷。
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
13 号)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
30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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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基础上制定《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根据公司发
展战略,在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有利于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决策程序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
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国煊 费忠新 詹国华 申元庆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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