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26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9-007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
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定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行使。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股份;
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案;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
公司形式的方案;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易等事项;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易等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置;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本章程另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对 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作出 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二以上通过;董事会作出其他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