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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大网新: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2019-03-16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9-016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份回购基本情况及进展
    2018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2.72 元/股。
    上述回购方案已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经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
股份 2,862,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7%,最高成交价为 8.12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17 元/股,支付金额总计 22,885,932.79 元。


       二、回购股份方案调整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对股份回购的有关修改,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鉴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11 票赞成、
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如下调整: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调整前回购方案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
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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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后期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
注册资本等的股票来源。
       调整后回购方案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
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
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或未能全部实施上述用
途,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调整前回购方案内容: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
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
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公
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
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调整后回购方案内容: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
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
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
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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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
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除上述内容之外回购方案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有关回购股
份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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