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12-24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20-066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12 月 23 日,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人员
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08 号)、《关于对史烈、沈越、谢飞、许克菲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09 号),现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公
告如下:
一、《关于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临时公告
2018 年、2019 年,你公司与关联方北京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晓通”)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金额分别为 7237.2 万元、4216.95 万元,但你公司未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且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二、定期报告收入披露不准确
2019 年、2020 年,你公司与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联营企
业浙江网新数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循环交易,但你公司合并报表层面未做抵消,导致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的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分别多计营业收入 1328.76 万元、
4534.63 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八条的
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对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进行追溯调整,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 2018 年至今与北京晓通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你公司应切实加强资金管控,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信息披露
制度并严格执行,提高公司内部控制及规范运作水平,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将
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史烈、沈越、谢飞、许克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史烈、沈越、谢飞、许克菲:
经查,我局发现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或“公司”)
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临时公告
2018 年、2019 年,浙大网新与关联方北京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晓通”)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金额分别为 7237.2 万元、4216.95 万元,但公司未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且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二、定期报告收入披露不准确
2019 年、2020 年,浙大网新与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联营
企业浙江网新数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循环交易,但公司合并报表层面未做抵消,导致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的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分别多计营业收入 1328.76 万元、
4534.63 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
八条的相关规定。你们分别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
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加强公司的资金管控,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
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同时,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和提高内控管理
水平,切实加强公司的资金管控,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杜绝
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