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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大网新: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12-22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21-064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二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设备采购款 52,436,550 元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
司 2021 年度损益的影响数为-1,200 万元左右(未考虑违约金、所得税影响)。由于本案
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
终对公司 2021 年度损益的影响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系统”)就其与内蒙古
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内蒙古中盾”)、北京中盾安全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原名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中盾”)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已判决。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0 月 30 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57)。
    近日,网新系统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民事上诉状》,内蒙古中盾、
北京中盾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 01 民初 2621 号),
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上诉状一
    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01 民初 2621 号民事判决,发
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网新系统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网新系统承担。
    上诉人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1、内蒙古中盾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未依法处理,诉讼权利未
得到依法保障,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
    2、原判决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应当撤销。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4、内蒙古中盾与网新系统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而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
关系。


    (二)民事上诉状二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中盾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20)浙 01 民初 2621 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重审或径行改判驳回网新系统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网新系统承担。
    上诉人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书主文所列主体错误,将不存在的公司列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予以
改正。
    2、原判决对于应当依法采信的证据未予采信,且完全未予说理,即判定北京中盾承
担巨额的连带责任,难以信服。


    三、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 2021 年度损益的影响数为-1,200 万元左
右(未考虑违约金、所得税影响)。由于本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对公司 2021 年度损益的影响以年审会计
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