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2009-04-25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修改稿)
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
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48】号文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特修订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为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监督、核查和沟通工作。
第二章 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的方式为定期会议决议、临时会议决议、审阅财
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并形成意见,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执行其所需的调查工作
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职责为:
(一)审计委员会须在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
事务所协商讨论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审
计的范畴和重点、风险判断等相关事项。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四)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必须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须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表决,并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
(七)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公司原则上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有特
殊情况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
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陈述意见。
(八)上述两条提到的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
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浙江证监局证监
局。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专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
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08年4月23日通过的《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