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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0  

                                                                                      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在任职期间违反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按相
应规定解除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
得担任监事情形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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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是为了确保实现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对股份公司进行监督
的机关。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为: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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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力的方式是:
    (一)向监事会报告,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二)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监事会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查;
    (三)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等专业人
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阻碍董事、总裁正常行使职权,不
得向监事会成员以外的部门和个人透露公司技术、经营活动的秘密,如因监事违
反规定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时,违反规定的监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三节 监事会主席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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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监事会主席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
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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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董事会办
公室分别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和二日内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的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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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八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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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
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三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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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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