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0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
平,规范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
分管的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
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
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
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应
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评价要求,
组织开展公司自评,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