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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1-10-08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21 年 10 月 15 日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0 月 15 日      09:30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八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时间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
      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三、会议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公司将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投票注意事项详见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主持人:胡敏董事长




                                     1
                             议 程 安 排


                             预 备 会 议
    1、监事会主席报告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及有关人员情况,说明
会议的合法有效;
    2、通过股东大会议程;
    3、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办法(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通过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计票、监票人员名单。


                             正 式 会 议


   1、审议《关于收购之江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浙能绿色能源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的议案》
                                                    ----报告人:董 军
   2、审议《关于修改<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报告人:傅维钦
   3、审议《关于修改<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报告人:傅维钦


   4、股东代表发言
   5、现场投票表决
   6、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报告人:毛申良
   7、宣读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报告人:傅维钦
   8、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报告人:律 师
   9、与会董事签署文件
   10、宣布闭会




                                  2
会议议案一



         关于收购之江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
       浙江浙能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的议案

                             总经理 董军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当前,国家能源战略的重点逐步转向低碳清洁能源,绿色能源产业快速发展。

为抓住绿色能源发展机遇,推进产融结合多元发展,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收购浙江浙能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绿能基金”)合伙人之一的之江新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之江新实业”)持有的绿能基金 6.6662%有限合伙份额,对应的认缴出

资额为 1,000,000,000 元,其中 225,000,000 元已经完成实缴。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之江新实业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77 号西溪湿地公园福堤 5

号管理用房 218 室

    (三)成立时间:2018 年 9 月 5 日

    (四)法定代表人:沈国军

    (五)注册资本:5,000,000 万元

    (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27U0N4XH

    (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八)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

得从事代理记账),供应链管理,工程管理服务,物联网技术、光电技术、生物

医药技术、数据处理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计


                                     3
算机软硬件的开发、生产及销售,文化体育艺术活动组织策划,会务会展服务,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国内水路运输(凭许可证经营),建筑工程

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从事进出口业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九)主要财务指标: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江新实业总资产 159.64

亿元,净资产 125.41 亿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0.11 亿元,净利润 0.06 亿

元。

       (十)之江新实业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

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简介

       基金名称:浙江浙能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白沙泉 121-1 号 101 室

       成立时间:2017 年 8 月 10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浙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00,1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27U0FN4Y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权属状况:绿能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未发现绿能基金存在重大

诉讼案件,资产权属清晰。

       (二)绿能基金投资者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转让前,绿能基金投资者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认缴出资(单位:元)

  1         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0,000.00


                                      4
 2        国新国控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0,000.00

 3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0,000.00

 4        杭州璞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0,000.00

 5        之江新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00.00

 6        浙江浙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00.00

                          合计                             15,001,000,000.00

       本次基金份额转让后,绿能基金投资者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认缴出资(单位:元)

 1          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0,000.00

 2          国新国控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0,000.00

 3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0,000.00

 4         杭州璞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0,000.00

 5           宁波海运股份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00.00

 6         浙江浙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00.00

                          合计                             15,001,000,000.00

       (三)之江新实业向本公司转让基金份额,其他合伙人已同意放弃优先购

买权。

       (四)主要财务指标: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绿能基金合伙人权益

合 计 7,302,952,225.07 元 , 负 债 金 额 323,650.95 元 , 资 产 总 计

7,303,275,876.02 元。2020 年实现净利润 216,279,779.01 元。

       上述财务数据已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浙江浙能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51133 号)。

       (五)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邦评

                                      5
报【2021】152 号《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基金份额涉及的浙江浙能绿色

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

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绿能基金在评估基

准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伙人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855,330.85 万元,与账面

值 730,295.22 万元相比,评估增值 125,035.63 万元,增值率为 17.12%。

    各类资产、负债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资产项目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1    13,596.53           12,085.34    -1,511.19        -11.11%
非流动资产            2   716,731.06          843,277.88    126,546.82        17.66%
其中:长期应收款      3   159,286.00          230,724.50    71,438.50         44.85%
    长期股权投资      4   557,445.06          612,553.38    55,108.32          9.89%
    资产合计          5   730,327.59          855,363.22    125,035.63        17.12%
流动负债              6          32.37              32.37            -         0.00%
非流动负债            7              -                  -            -         0.00%
    负债合计          8          32.37              32.37            -         0.00%
   合伙人权益         9   730,295.22          855,330.85    125,035.63        17.12%

      根据绿能基金《浙江浙能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

限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原则,假设在评估基准日按本次评估价值清算绿能基金,

则 之 江 新 实 业 持 有 的 绿 能 基 金 实 缴 份 额 225,000,000 元 评 估 值 为

278,188,370.02 元。

      (六)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经双方协商,之江新实业 225,000,000 元实缴份额的转让价格以《资产评

估报告》对应的评估值 278,188,370.02 元为基础,转让价格为 251,123,643 元。

剩余 775,000,000 元认缴份额后续按照投资进度陆续向绿能基金出资缴款。

      三、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本公司拟与之江新实业就有关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签署《合伙份额

转让协议》。

      《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如下: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之江新实业有限公司


                                         6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一)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浙江浙能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6.6662%有限合伙份额,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 100,000

万元,其中 22,500 万元已经完成实缴(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二)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 6.6662%有限合伙份额;乙方同

意受让上述标的企业有限合伙份额。

     (三)转让价格: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

写)贰亿伍仟壹佰壹拾贰万叁仟陆佰肆拾叁元,即:人民币(小写)25,112.3643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四)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1、第一笔: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70%的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7,578.6551 万元。

     2、第二笔:绿能基金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使乙方成为绿能基金有限合伙

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 30%的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7,533.7092 万元。

     (五)转让标的的交割与过渡期安排

     1、甲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转让价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绿能基金

合伙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2、过渡期间,转让标的对应的标的企业损益以及标的企业进行的收益分

配由乙方承继。双方确认,乙方除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及根据《合伙协议》规定

在未来缴付未实缴的出资外,乙方无需向甲方、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的管理公司

就本次转让及转让标的承担任何支付义务(包括任何费用、成本、后续募集等)。

     3、在过渡期内,绿能基金合伙份额对应的合伙人权利由乙方享有,甲方

需按照乙方指令行使其在标的企业的合伙人权利。若甲方未按乙方指令行使合伙

人权利或行使合伙人权利不符合乙方要求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六)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导致绿能基金合伙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延迟的,每逾期一日,


                                   7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万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乙方有

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款项,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为免疑义,因登记机关原因,导致工商变更登记延迟的,不属于甲方原因导致延

迟。

       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协议的生效: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取得乙方股

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收购资产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五、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交易标的绿能基金是国内首支绿色能源投资基金,重点投资新能源、环保、

基础能源等领域的优质标的,高度契合“3060”目标。通过收购之江新实业持

有的绿能基金份额投资绿能基金,有利于本公司积极把握绿色能源产业投资机

会,通过产融结合向能源产业上下游拓展,促进公司从传统的交通运输向资本投

资等更高价值链拓展。绿能基金投资项目的确定性高,主要投资方向是国内目前

蓬勃发展的新能源产业,有利于本公司通过投资优质新能源类产业项目推动公司

发展“多元海运”。

    经测算,绿能基金已经投资项目情况良好,拟投项目紧扣国家“3060”目

标。本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之江新实业支付实缴份额 22,500 万元转让款项

25,112.3643 万元,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提高沉淀资金的使

用效率和效益。本项目在技术上是可行的,经济上也是合理的。

    授权本公司经营班子办理与之江新实业签署《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等相关事

宜。

       上议案请审议。




                                                       2021 年 10 月 15 日


                                    8
           会议议案二




             关于修改《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副总经理 傅 维钦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浙江省港航管理局批准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证》的经营范围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拟修改后的条款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围:主营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成品油船 主营国内沿海省际普通货船、成品油船运输;国际船舶
运输;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沿海液化气体船、 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沿海液化气体船、普通货船海务、
普通货船海务、机务管理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在许 机务管理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
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兼营货物中转,联运,仓储, 营);兼营货物中转,联运,仓储,揽货、订舱、租船
揽货、订舱、租船等业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 等业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交通基础设施、交通
交通基础设施、交通附设服务设施的投资;自营和代 附设服务设施的投资;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       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代理
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代理海船船员办理申请培训、 海船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海员证和外
考试、申领证书(海员证和外国船员证书除外)等有       国船员证书除外)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
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船船员事务,为国 海船船员事务,为国内航行海船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内航行海船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八十五条 ……                                      第八十五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制。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
    ……                                             积投票制。
                                                         ……


                                                 9
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公司《章程》变更后工商登记相关事宜。

上议案请予审议。




                                               2021 年 10 月 15 日




                            10
    会议议案三



                 关于修改《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副总经理 傅 维钦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次《宁波

    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拟对《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拟修改后的条款


                                                      第三十二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上议案请予审议。




                                                                      2021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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