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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公告2022-03-12  

                        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 2022-007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36,000,000 元及相应
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
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几年出现较大亏损,
本公司对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减至为零。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不会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2022 年 3 月 11 日,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落款日期
为 2022 年 3 月 4 日的(2020)沪 0107 民初 20922 号《民事判决书》。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现持有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科技公司”)
28.5971%的股权,系协同科技公司第二大股东。2020 年 5 月 10 日,本公
司作为原告,就协同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对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
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
被告方对本案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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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
审裁定,移送普陀法院处理(详见《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
告》临 2020-018 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被法院受理破
产清算申请的公告》临 2020-036)。
    普陀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 2021
年 4 月 8 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普陀法院依
法追加了协同科技公司、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
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一审终结。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 1 幢
    法定代表人:董军,董事长
    2、被告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27 号
    法定代表人:陈肇雄,董事长
    3、被告二: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 589 号科 1
    法定代表人:张桂华,董事长
    4、被告三: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
究所)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 423 号
    法定代表人:高跃清,所长
    5、第三人: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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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 423 号
    诉讼代表人:倪志刚,破产管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6、第三人: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 95 号
    法定代表人:吉树新,总裁。
    (二)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 1433 号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
    (一)本公司向普陀法院提出主诉讼请求如下:
    1、三被告共同支付股权转让款 44,794,166.80 元;
    2、三被告共同赔偿利息损失(以 44,794,166.8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
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本公司向普陀法院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如下:
    若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则请求判令三
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 44,794,166.80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7 月 1 日
起至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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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3 月 11 日,本公司收到普陀法院落款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4
日的(2020)沪 0107 民初 209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
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
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损失 36,000,000 元;
    (二)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
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
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 36,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 283,108 元,由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71,834
元,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
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共同负担 211,274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普陀法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
协同科技公司近几年出现较大亏损,本公司对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价值已减至为零。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不利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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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风险。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2 日




    报备文件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07 民初 20922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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